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簡岳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蓮花 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查報標的價額者,即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上開期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