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緯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緯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經送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後,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年三月八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一六五八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年三月八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一六五八一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應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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