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0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紀綺 債務人 蕭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8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敔│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72%計│││100,877││10月21日起││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敔│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2,349元││11月22日起││期應攤還本金,按年息│││││││0.972%計算之違約金。│││││││2.逾期在三個月到六個月│││││││以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年息0.972%計算。│││││││3.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年息1.944%計算│││││││。│││││││4.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個月為限。│├──┼─────┼─────┼──────┼──────┼───────────┤│002│新臺幣│蕭敔│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4,717元││12月22日起││期應攤還本金,按年息│││││││0.972%計算之違約金。│││││││2.逾期在三個月到六個月│││││││以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年息0.972%計算。│││││││3.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年息1.944%計算│││││││。│││││││4.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個月為限。│├──┼─────┼─────┼──────┼──────┼───────────┤│003│新臺幣│蕭敔│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7,104元││1月22日起││期應攤還本金,按年息│││││││0.972%計算之違約金。│││││││2.逾期在三個月到六個月│││││││以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年息0.972%計算。│││││││3.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年息1.944%計算│││││││。│││││││4.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個月為限。│└──┴─────┴─────┴──────┴──────┴───────────┘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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