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45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交易字第45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詩雯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662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107年2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5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數盈書記官林宜亭通譯陳建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詩雯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之本院一0七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號和解筆錄內容履行。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詩雯於民國105年12月5日8時14分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行經該路段與成功八路交岔路口處,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前行,適有 陳木桂 騎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方向外側車道行經上開路口處,亦疏未注意應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自外側車道左轉,欲駛入成功八路,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該2員人車倒地,陳木桂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及腦挫傷之傷害,嗣經送醫急救,仍於105年12月16日16時50分許宣告不治死亡。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楊仲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宜亭
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宜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被告應給付 陳錦龍 、 劉陳 玉英 、 邱展頤 共新臺幣248萬5,515元││(含陳錦龍、劉 陳玉英 、邱展頤3人已受領之強制責任險203萬││萬5,515元),餘款45萬元分9期,自民國107年2月28日起至10││7年10月28日止,按月於每月28日各給付5萬元至陳錦龍、劉陳││玉英、邱展頤指定之帳戶內,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