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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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智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4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參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智青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
4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被告於警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1.6337公克、淨重1.1419公克、驗餘淨重1.1371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毛重1.6337公克、淨重1.1419公克、取樣0.0048公克鑑驗、驗餘淨重1.1371公克),經鑑定結果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按,足徵前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核屬違禁物無訛。又送驗取樣(0.0048公克)部分既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自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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