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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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鄭璟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陳麗洋
詹勝傑
一、債務人詹陳麗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參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詹陳麗洋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詹勝傑清償之。
二、債務人詹陳麗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玖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詹陳麗洋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詹勝傑清償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