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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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以107年度花原簡字第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
000元折算1日確定,又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380元)、3月、4月、3月(併科罰金1萬元)、6月確定,並經宜蘭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
3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
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106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4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89150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洪甄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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