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八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盈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陸仟玖佰叁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玖佰玖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