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宇文
林達傑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陳福來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永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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