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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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1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告乙○○失蹤人口報案證明正本。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和股書記官高明正(電話:00-0000000分機312)。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高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