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