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上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原告丙○○被上訴人兼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兼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原告因被告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一號),原告及被告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