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38號原告 張建裕 訴訟代理人 薛任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寬 等人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林寬、 林萬枝 之戶籍謄本。請查明上開被告是否仍生存?如有過世者,請補正其繼承人(含姓名、住址、繼承系統表,以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以及提出更新後正確的起訴狀(含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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