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修治 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維俊 (即如附表所示當事人之被選定人)訴訟代理人 林昀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28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上訴人上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俞妙樺附表:
┌────┬──────────────────────────┐│選定人│地址││姓名││├────┼──────────────────────────┤│ 吳政雄 │基隆市○○區○○○路○○○巷○弄○○號│├────┼──────────────────────────┤│ 吳許寶琴 │同上│├────┼──────────────────────────┤│ 廖以都 │同上│├────┼──────────────────────────┤│ 廖以安 │同上│├────┼──────────────────────────┤│ 廖以琛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