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722號上訴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江政龍選任辯護人姜明遠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庸善 選任辯護人 游開雄 律師
張玉希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殺人等案件,經提起第3審上訴,於102年4月25日執行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政龍、林庸善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2年7月2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江政龍、林庸善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4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7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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