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38號原告 張建裕 訴訟代理人 薛任智 律師上列原告對於被告 林寬林萬枝 等人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惟共有人即被告林寬、林萬枝二人均未住於彰化縣○○鄉○○路○○號,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結果單、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前經本院於102年7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7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已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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