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號上訴人 魏小淇 即原告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即被告代表人 黃三桂 局長訴訟代理人 曾慧玲
林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2年6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2年7月7日(星期日)即已屆滿,因假日延至102年7月8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02年7月9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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