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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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智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姜智鈞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姜智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貨架上、由店長 劉丞訓 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經警據報後,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姜智鈞之供述。
㈡告訴人劉丞訓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畫面共24張。
㈣車籍查詢資料。
三、論罪㈠核被告姜智鈞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地竊取商品
後,因為想說可能上開物品不足以供近期食用,所以又去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超商竊取商品食用等語,是足認被告係於竊取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品後,方另行起意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聲請意旨認應構成接續犯,尚有未合,併此敘明。
㈢本件被告構成累犯,惟經本院裁量後,認不需加重其最低本刑:
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①107
年度簡字第11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108年度易字第3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240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1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故意而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判決主文不再記載累犯加重事由)。
⒉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
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參照)。是依上開解釋意旨,本院就被告上開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事由,就最低本刑部分是否應加重其刑一事,自應予以裁量。
⒊經查,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案件,係施用毒品案件,其罪
質與本案被告所犯之竊盜罪有所差異,是不能以此遽論本件被告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故經本院裁量後,認不需就被告上開犯行予以加重最低本刑。
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未據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定,併執行之。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簡易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民國)地點竊得物品1.111年9月9日1時15分許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道門市)①KID-O奶油餅乾2包②起司四重奏熱狗堡2個③鮪魚蛋雙拼三明治2個(聲請意旨應予補充)(共價值新臺幣【下同】284元)2.111年9月9日1時25分許宜蘭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宜商門市)①美式BBQ雞柳條3包②瑪莉屋番茄羅勒嫩雞披薩1個③瑪莉屋法式蟳味三鮮披薩1個④蜜汁雞排2個⑤爆汁嫩雞2個⑥唐揚炸雞1個⑦辣味炸雞球6個(共價值7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