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洪海富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 陳寧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 吳天豪 」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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