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芷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件三附表編號3內關於「由年籍不詳暱稱王○○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由年籍不詳之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關於附件三附表編號3內關於「由年籍不詳暱稱王○○之人」之記載,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4823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顯係為「由年籍不詳之人」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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