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 陳詩瑜 被告 許宏遠 即 宏明 牙醫診所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