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7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瑞堂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