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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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鈞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肇亮 訴訟代理人 李晉銘 律師被告 陳双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