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二二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受處分人乙○○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年五月一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駕裁二二—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乙○○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駕駛福昌運通公司所屬車號00000號營業大貨車,行經新店市○○街北二高橋下時,為新店分局警員丙○○攔車取締,當時警員攔車要求本人前往附近有地磅地方過磅,而本人答以「本車經監理單為檢驗合格之車輛,請你丈量。」而該員警檢查證件後,當場開立告發單,違規事實竟是「裝載砂石,滲漏飛散」,本人當場告之「本人本車裝載乃十五之十三公分之卵石級配,且已嚴密覆蓋,如你要找麻煩,請你拍照存證。」然該員警態度惡劣,置之不理,據此聲明異議。
二、按汽車裝載時,裝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據證人即當時舉發警員丙○○證稱「受處分人帆布沒有拉緊,所載運的是一般地下室挖起來的砂石,所以砂石會飛散,當時我在新店市○○路攔下來,我本來叫受處分人過磅,受處分人不願意過磅,所以我看受處分人帆布沒拉好,砂石飛散,我就開砂石溢漏這一條,但受處分人沒有簽名就丟在一旁,我有跟受處分人講,本來要錄音但受處分人就跑掉了。車子走動,砂石是乾的帆布沒蓋好就會飛散,按規定帆布必須是密封的,但受處分人的帆布只是覆蓋沒有拉緊,當時天氣沒有下雨,所以車子一動,砂石就會飛散空氣中。」等語,另一位證人即在場員警甲○○到庭證稱受處分人沒有密封,只是用帆布蓋著,只是扣著,拉的不是很緊等語,而二位證人與受處分人並無仇恨,衡情應無構陷誣攀之理,其證言應為可採。是受處分人確有於上開時地載運砂石滲漏飛散之違規行為甚明。是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藍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韋廷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