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О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以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犯賭博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九五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一萬元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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