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58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林貞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叁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