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04號聲請人 蘇珍玉 相對人 蘇寶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蘇寶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蘇寶鳳(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蘇寶鳳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失蹤人蘇寶鳳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因行方不明,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7年仍未尋獲等情,業經本院於110年12月9日裁定准予對蘇寶鳳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有本院110年度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為憑,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蘇寶鳳陳報其生存,或知蘇寶鳳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堪信蘇寶鳳目前仍為生死不明狀態。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蘇寶鳳失蹤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三、查失蹤人於103年10月21日失蹤,計至110年10月21日屆滿7年,應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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