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664號債權人 二林 第一家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秋記 上列債權人二林第一家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黃銘裕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二林第一家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聲請狀訴訟標的及請求原因事實欄之金額均繕打「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伍拾元」,然請求標的金額欄卻繕打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伍元」,故請查明是否有誤繕,若有,則請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銘裕所有「彰化縣○○鎮○○里○○街○○號店28」之第一類最新建物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到院,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7份。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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