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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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378號上訴人 葉素珍 被上訴人 曹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1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程式顯不合法,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通知上訴人到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無故未到庭,本院復於109年3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該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徐玉玲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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