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消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字第10號上訴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正發 等5人間因本院107年度消字第10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