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533號聲請人 廖柏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之「支(本)票付款銀行(人)」一欄空白未填,且「支(本)票票載金額」一欄填寫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符(應為「壹萬貮仟」),請重新提出填寫完整正確之聲請狀附表。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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