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郁琪 送達代收人 葉凱文 被告 余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以其上訴聲明核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