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惠茹選任辯護人許明桐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惠茹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