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劉月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劉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劉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計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詹劉月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4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6年12月
9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1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477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
108年2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2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璧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