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販賣毒品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販賣毒品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至於受授物件部分除了辯護人交付之書狀外,其他人員與被告貳人之間之文書交往,均應影印壹份送交台灣台東看守所中央台)。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6年9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至於受授物件部分除了辯護人交付之書狀外,其他人員與被告貳人之間之文書交往,均應影印壹份送交臺灣臺東看守所中央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康文毅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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