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08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技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仟柒佰捌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肆拾叁萬壹仟玖佰零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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