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更(二)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6年12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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