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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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05號聲請人(即程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甲○○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程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程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9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事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致其未能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4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准許自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屆滿6個月之翌日(即民國96年7月15日)起展期至97年1月14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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