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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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二六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七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被告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本院量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在案,該案件尚未確定,則被告前項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七月三日,延長羈押貳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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