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孔文選任辯護人謝易澄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孔文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倪霈棻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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