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易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171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仲傑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7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998號、110年度偵緝字第999號),針對量刑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郭仲傑係自民國108年11月25日起,任職於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宏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縉公司),負責商品銷售及代收廠商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利用職務代收貨款之便,於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日期,向附表一至四所示大盤大五金百貨新營店、大盤大五金百貨歸仁店、大盤大五金百貨善化店、大勝大食品五金百貨麻豆店等廠商收取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貨款後,未將該貨款繳回宏縉公司,而將該貨款侵占入己,致該公司損失新臺幣(下同)415萬5600元之財產損害。嗣因宏縉公司會計發覺帳款異常,清查帳目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宏縉公司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 許瑞欣 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員工人事資料、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各一件、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帳款簽收單及附款單簽收簿影本等資料在卷可稽,再參以告訴人公司發覺有異向被告查詢時,被告即擅自離職經通緝始查緝到案,足見其係畏罪情虛之舉。綜上,堪認被告確有業務侵占之行為,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於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業務侵占行為,係利用同一職務上之便而為,且係於密接時間內於收取貨款後即加以侵占,其犯罪時間密接,手法相同,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三、駁回上訴的理由:㈠原審以被告事證明確,因而適用上開法規予以論罪,並審酌
被告受僱於人負責銷售及代收廠商貨款,本應忠實於委託,公私分明、克盡職守,竟心存僥倖,將業務上所持有之代收、保管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此已嚴重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並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害,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被告侵占之金額甚鉅,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獲取原諒,暨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復敘明:被告侵占之款項總計415萬5600元,係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並追徵價額,本院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稱允洽,應予維持。
㈡被告上訴旨稱本案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按:刑
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審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而為刑之量定,已於理由欄中詳加論敘載明(見原判決第2頁),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違反比例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難認有何濫用權限情形;其次被告侵占所得高達415萬5600元,告訴人所受損害非輕,且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或提出其他賠償方案,難認有處理本案債務之意思,則原審綜合各情,量處有期徒刑1年10月,顯無過重之虞,客觀上已無往下調降之可能,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盛智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朝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大盤大五金百貨新營店編號收款日期金額1109年3月25日8萬8,700元2109年4月20日1萬9,500元3109年4月20日14萬4,800元4109年6月22日13萬6,000元5109年6月22日13萬6,000元6109年6月22日14萬5,600元7109年6月22日14萬5,600元8109年9月18日7萬1,400元9109年9月18日9萬8,900元10109年9月18日6萬7,800元11109年12月4日17萬3,800元12109年12月4日13萬7,300元13109年12月4日3萬3,300元14110年1月12日6萬9,500元15110年1月12日8萬2,700元16110年1月12日7萬5,700元17110年1月12日8萬8,200元附表二:大盤大五金百貨歸仁店編號收款日期金額1109年5月27日27萬5,000元2109年7月3日18萬9,500元3109年10月14日21萬6,800元4109年10月14日18萬7,000元5109年11月30日16萬6,000元6110年1月8日10萬1,400元7110年2月9日23萬7,900元附表三:大盤大五金百貨善化店編號收款日期金額1109年9月24日17萬2,100元2109年12月23日12萬700元3109年12月23日4萬9,900元4109年12月23日4萬3,200元5109年12月23日4萬2,800元6109年12月23日4萬1,200元7110年1月27日7萬8,800元8110年1月27日6萬6,900元9110年1月27日5萬4,400元10110年1月27日5萬4,600元附表四:大勝大食品五金百貨麻豆店編號收款日期金額1109年5月29日12萬7,700元2109年10月8日3萬8,050元3109年11月16日1萬4,300元4109年11月16日7萬6,400元5110年1月5日3萬1,750元6110年1月5日5萬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