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孔文選任辯護人謝易澄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一0七年度交訴字第四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其中關於過失傷害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黃孔文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本案關於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仍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關於過失傷害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王政揚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