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婕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續約服務申請書及申請日期為民國108年7月16日之銷售確認單上偽造之「 黃淑芬 」署押貳枚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王婕綾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偵查結果,認以緩
起訴處分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108年度偵字第65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8年12月13日起至110年12月12日止,緩起訴期間屆滿且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
㈡扣案之續約服務申請書及申請日期108年7月16日銷售確認單
上「黃淑芬」之署押為被告所偽造,業經被告 陳明 在卷(108年度偵字第6584號卷第53頁反面),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