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訂。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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