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福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五七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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