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991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乙○○
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於九十五年三月六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