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德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德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係屬公寓大廈之附屬建物,且無主建物,該公寓大廈自921地震後,住戶已遷離且又無重整,是以上開所有不動產尚未能辦理移轉,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93年度司字1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自95年5月11日起展期至民國95年11月10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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