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63號上訴人乙○○
段十四巷十二號上訴人就其與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78,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6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0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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