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七號
聲請人世全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台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三0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第一商業銀行面額共新台幣參拾萬元可轉讓定期存單共參紙(票號FA一九六五二五、FA一九六五七六、FA一九六五一七,面額各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三0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第一商業銀行面額共新台幣參拾萬元可轉讓定期存單共參紙(票號FA一九六五五0、FA一九六五四一、FA一九六五三三,面額各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善字第二九五五號、九十年度裁全善字第二九六七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分別提供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擔保物,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三0二、一三0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一二五
三、一二五四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執行,並經聲請人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確定,而聲請人亦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影本二件、、撤銷假扣押裁定影本二件、民事判決影本二件、確定證明書影本一件、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影本各一件、本院執行處通知函文影本二件等為證,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