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64號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因102年度建字第16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叁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零叁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立俐